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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反腐宣言》发布 推动惩治腐败国际合作

2014-11-10 10:43 来源:  
摘要: [中国从7月开始发起的“猎狐行动”,截至10月29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重申我们的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
《北京反腐宣言》发布 推动惩治腐败国际合作

  [中国从7月开始发起的“猎狐行动”,截至10月29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

  “重申我们的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全力推动意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11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刊载全文。

  分析人士认为,宣言的通过,将有利于加速中国与其他APEC成员之间关于引渡、司法协助、反洗钱等领域的谈判。

  强化国际反腐合作机构设置

  今年是APEC成立25周年,2005年,APEC正式成立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工作组(下称“工作组”).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即ACT-NET)的构想,于2013年6月由时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轮值主席的印度尼西亚反腐败委员会首次提出。

  今年8月,工作组第19次会议、反腐败高层研讨会和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中央纪委监察部作为2014年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起草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引导反腐败执法合作朝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方向发展。之后,该文件在反腐败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一文件的通过标志了ACT-NET正式启动。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11月8日公布的文章,ACT-NET由APEC各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并肩负三大职责:增进互通互信,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开展对腐败、贿赂、洗钱和非法贸易犯罪的调查、起诉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合作;加强能力建设。

  信息共享为什么放置在前?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通过信息共享和重点监测,发现某个官员的子女、父母、亲属等利益相关人出境、移民后过着明显与其申报职业收入不符的奢侈生活,对于司法机关判定嫌疑人是否有转移、漂白资产等十分重要。信息合作将有助于尽早发现腐败苗头,展开调查,将外逃遏止在萌芽之中。

  为了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中国相关职能机构也随时进行了调整。其中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旨在增强国际合作。

  新华社近日消息称,中国从7月开始发起的“猎狐行动”,截至10月29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缉捕数超过去年全年总数。

  引渡与资金追回困局

  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内容最新、涉及范围最为广泛的第一部反腐败的全球性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2006年2月在中国正式生效。

  在刑法学者高铭暄看来,除了极少内容外,公约中的绝大部分规定都能在中国《刑法》中找到对应的条款。

  “当前各国在反腐败犯罪实践中,越来越表现出了重视国际合作的趋势。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实质内容的是引渡制度。”高铭暄此前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国际引渡合作中的主要障碍是许多国家援引“死刑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引渡。因此,只要我们做出不对被请求引渡人判死刑的承诺,大多数情况下引渡合作是可以实现的。

  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公开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仍保留了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适用:“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受访学者认为,尽管有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罪应取消死刑,但是考虑到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和对腐败行为产生威慑作用,这次并没有写入修正案草案。

  此外,涉及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下称“腐败资金”),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犯罪行为人已经潜逃到国外,如何在没有被定罪的情况下,尽快追回腐败资金,以便尽可能减少损失。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缔约国执行另一国的没收令,并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但是实现腐败资金的返还,必须要请求国的生效判决。但这类当事人往往已经潜逃国外,无法受审,法院不能做出生效判决。

  目前,中国反腐败刑事法中的资产追回机制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相关法律也在修改与适应中。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这一修改,解决了被告人并不在场所造成的资金追回困境。但是要追回国外腐败资金,仍存在问题。

  高铭暄表示,在中国“裁定”和“判决”的司法效力是一样的,但是国外对“裁定”的效力是否等同于“判决”,“裁定”能否作为向外国申请腐败资金返还的根据,还有待国际司法合作的检验。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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