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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手法翻新 股民与债民齐维权进行时

2015-06-22 22:31 来源:  
摘要: 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某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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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5年4月14日,*ST集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超日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如下:第一,公司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第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第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第四,公司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第五,公司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第六,公司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具体说来,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简称为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某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集成(原超日太阳)”股票或“11超日债”债券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起诉索赔: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ST集成股票,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买入*ST集成股票,并且在2012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在2012年4月20日“11超日债”上市之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11超日债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债券或继续持有债券的投资者也包括在内。

  定向背后的违规

  2015年4月8日,国创能源(现名*)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拟被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明,国创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年5月4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TPI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年6月20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10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10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年4月1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万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万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万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创能源2012年报和2013年年报、国创能源的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国创能源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起诉索赔:在2013年3月12日到2014年3月18日之间期间买入,并在2014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国创能源股票。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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