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复始之际,相关部门在这一时间点发布《关于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是出于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一新兴行业正规发展而考虑。
2015年既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发轫之年,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从政府工作报告,到中央十三五规划;从互联网指导意见,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顶层设计的指引以及行业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征求意见稿》尽管没有设置P2P具体准入门槛,但在信息中介属性、备案管理、禁止业务、资金存款、线下业务、信息披露、风险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融民信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比较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民信副总裁苏琴表示,《征求意见稿》看上去对行业监管更加严格了,实则是加强行业自控力。我们未来将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一、信息披露几近金融机构监管标准
《征求意见稿》关于信披的规定较预期严格。例如,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虽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披露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
除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合格投资人概念,即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并对自动投标等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二、负面清单制度,预留创新空间。
《征求意见稿》禁止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三、小额分散,修炼风控内功
《征求意见稿》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各家平台需要苦练风控内功。
四、资金存管,未来还将依靠银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未来,资金存管还是将依靠银行,这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融等行为,但是也会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各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存管,唯有跟银行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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